在上海圖書館館藏盛宣懷檔案中,收藏有張裕創始人張弼士致盛宣懷的一封信,寫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初二日(1895年4月26日),信封以中英文書寫,發自“檳榔嶼領事署”,張弼士當時身兼清政府駐英屬海峽殖民地檳榔嶼(今馬來西亞檳城)領事。在信中,張弼士對張裕試制的葡萄酒描述道:“惟該酒做出初年,必須落窖,以一年為期,第二年始能裝罐,次第開售。”也就是說,張弼士早在1895年就準備實施“在酒莊裝瓶”,遠早於法國波爾多木桐酒莊莊主菲利普男爵在1924年首倡“在酒莊裝瓶”。木桐酒莊在1926年建成酒窖,而據《張裕公司志》記載,張裕公司早在1894年就動工興建酒窖,耗時兩年建成;後經兩次改建,自1905年竣工後至今仍在使用。
  張弼士給盛宣懷寫信的主要目的是:“查該酒如自己專做,利源確有把握。必須憲台與北洋大臣斟酌,奏準奉天、天津、山東三省,他人不得再運機器冒效爭利,或五十年或三十年;試辦免餉,或十年或五年。一俟著有成效,然後計各酒承本之多寡,核定額稅之等差。”至於憲臺大人對張弼士所托之事辦得如何,盛宣懷的《思惠齋函牘留稿》收錄的光緒二十一年四月《上北洋大臣王文韶稟》稟稱:“職道前在東海關任內,查得煙臺、天津、營口等處所產葡萄可照西法釀酒,曾與廣南檳榔嶼領事、三品銜候選知府張振勛(筆者註:張弼士的別名)籌商釀造,並於上年延請酒師到煙試造,盡合外洋銷路……現擬在煙臺地方建一酒廠,曰張裕公司,集華商資本採辦煙臺、天津、營口三處葡萄及所種水果釀酒出售……擬請援照西例,該廠既設,準其專利三十年,凡奉天、直隸、山東三省地方,無論華洋商民,不准再有他人仿造,必俟限滿,方準另設。並準以運酒出口之日起,準免稅釐三年。”
  張弼士給盛宣懷的信中,還描述了當時的生產準備:“又查做酒桶之木料,牛莊可採,惟木匠須由外洋雇定;裝酒箱之木料,可用福州杉木;玻璃酒罇,宜由自己分別做好;塞口軟木及錫皮,宜寄泰西祖家採買。”這段文字明確地記載了張裕當時擬實施的後期生產工藝,與如今的葡萄酒生產工藝及包裝方式完全一致。惟酒桶最終還是直接從國外採購,據1915年6月13日《紐約時報》刊登的特寫《“中國的洛克菲勒”張弼士》記載,張弼士率領的“中華游美實業團”考察田納西州孟菲斯市時,曾到一家橡木桶廠參觀,《紐約時報》描述道:“在孟菲斯,張先生和他的代表團成員被帶到一家橡木桶廠參觀,這家工廠已經發展了十幾年。他以前也買過該廠的橡木桶,但他是通過德國的一個經紀人,經紀人把桶板運到歐洲,然後製作成桶出口到中國,聲稱是德國上等貨。張先生髮現,直接向廠家下訂單,可以節省25%的費用,所以他立即下了一個大訂單。”
  另外,在上海圖書館館藏盛宣懷檔案中,還收藏有盛宣懷在光緒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(1895年6月19日)給張弼士的回信底稿,信中提到:“葡萄在營口、天津亦可採辦,惟恐不能甚多,終以自種為上策。玻璃瓶若在各通商碼頭收取,價廉適用,亦可應不時之需。”但據《張裕公司志》記載:“清宣統元年(1909年),在公司以東建起一座玻璃料器廠。玻璃廠有法國式、德國式、日本式熔爐各一座,聘請法、德、日三國玻璃工程師分別主理。年計劃生產酒瓶100萬個至200萬個,每1萬箱酒需用14萬個瓶子,包括合理損耗(筆者註:一箱通常裝12瓶,1萬箱酒需用12萬個酒瓶,合理損耗預估了2萬個)。”這又是張裕實現“在酒莊裝瓶”早於木桐酒莊的一項重要史證,甚至直到目前為止,全世界自建酒瓶廠的酒莊恐怕也數不出第二家來。客觀地說,這主要是由於當時中國的商業環境和社會分工不像波爾多那麼完善,張裕不得不既做酒莊(種植和釀酒),又做酒商(裝瓶和銷售),所以歪打正著地超前於波爾多實現了“在酒莊裝瓶”。在理論上,“在酒莊裝瓶”既有利於保證葡萄酒品質,又有利於維護酒莊信譽,乃至後來成為法國葡萄酒行業的一項行規,在酒莊酒的酒標和軟木塞上通常印有“在酒莊裝瓶”字樣,作為酒莊的品質保證和信譽承諾。有趣的是,法國導演瑪麗安•薩羅還在10年前拍攝過一部故事片,片名就叫《在酒莊裝瓶》。文/陳耀明  (原標題:張裕創始人張弼士致盛宣懷的一封信(圖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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